丘敏律师

丘敏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律师简介

丘敏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011370388),现任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律师、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东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莞市妇女维权站维权律师、东莞电视台法制栏目《平安东莞》特邀嘉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丘敏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从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在长达20年的法律工作生涯中,丘敏律师团队主要致力于企业法律顾问领域业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曾担任多家政府、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设立、公司管理及运营法律风险防控有丰富的经验;在公司日常管理中,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及审查各种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书,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项目及合同谈判,为重大项目的立项等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公司提供包括建立法律构架、法律风险分析、法律文件准备等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危机应对法律方案!丘敏律师团队还擅长于婚姻家事、财富传承、离婚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领域,律师团队共同研究、代理过数百起离婚、抚养、继承等案件。作为一名有丰富生活经验和阅历的女性律师,丘敏律师具有细腻的感情、独特的视角、深刻的洞查力与严密的分析能力,能深刻理解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复杂感情,并擅于把握时机,通过各种灵活的非诉讼和诉讼方式,有针对性地提供解决方案,化解双方矛盾,将破裂的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各种伤害和损失降到最低,以“专业、敬业、高效”的办案理念为当事人赢得利益最大化。丘敏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敏捷缜密、办案技巧娴熟干练。执业期间曾多次接受东莞电视台、《南方日报》等相关媒体采访、报道。丘敏律师将一直崇尚公正与法治,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凭借广泛的司法资源及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实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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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丘敏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执业律所: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执业证号:14419*********388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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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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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买受人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最担心的莫过于卖方因房价上涨违约,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当卖方将其房屋违约二次出售时,买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案情介绍】2020年3月,徐某作为买方,何某作为卖方,甲公司作为经纪方,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徐某以总价X万元购买何某位于某地的房屋,徐某当天支付定金,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因该房屋存在银行抵押,需先向何某的贷款银行赎楼,2020年5月,徐某向何某支付该笔赎契款。合同本应继续履行,在何某办理注销房产抵押登记后,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何某在完成案涉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并未按约定协助徐某办理过户。后房价上涨,2020年9月,何某向徐某发出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通知函,提出单方解除案涉合同。同月,何某与杜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案涉房产过户手续,向杜某交付了案涉房产。徐某就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宜多次与何某协商未果,便委托丘律师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被告何某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中介费,承担律师费等费用。本案最终胜诉,法院支持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丘律师说】对于原告徐某的主张,被告何某辩称,对于原告主张其因房价上涨而单方解除双方合同的事实并不属实,实际上是原告违约在先,导致其被迫解除合同。同时,被告主张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怀疑原告是代他人购房,其最终需要将房屋过户给谁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外,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减少违约金。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何时解除及解除原因。2020年9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通知函》的解除理由是要求原告支付首期楼款,但经多次催促仍都未履行约定,而非以原告不具备购房条件,非实际购房人等原因主张解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应在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递件手续并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回执的当天付清,原告并不存在逾期付款。同时,根据购房政策,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原告符合二手房买卖的条件,被告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并非实际购房人。因此,被告在2020年9月发出的《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通知函》不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同月,被告与杜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案涉房屋属于以实际行为不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因此,原告可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原告于2021年3月起诉提出解除合同且送达被告,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3月解除。第二,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参照《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指引》第四十条“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被解除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或者转售利益等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损失时,应当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确定,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支付房屋差价损失、中介费等费用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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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租金、装修费用何去何从?

房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租客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而产生的费用,能否要求房东赔偿?【案情介绍】2012年8月,车某与任某签订《租用商铺合同》,约定车某向任某出租位于某地的商铺,租赁期限为十五年,并约定租金及支付方式。2015年7月,双方另行签订《露天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车某向任某出租位于上述商铺前的露天停车场,租赁期限为十二年。从2020年2月开始,任某未再按时支付案涉租赁物的租金,车某多次向任某催收,但任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于是,车某委托丘律师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租金,被告任某答辩称按时租赁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停车场属于公共区域,原告车某收取该停车场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同时,被告辩称因为疫情致使商铺停业,无力支付疫情期间的租金。此外,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全部装修损失以及返还已支付的停车场租金。本案胜诉,法院最终确认双方签订的《租用商铺合同》无效,解除双方签订的《露天停车场租赁合同》,判决被告支付商铺的占有使用费,停车场租金,并判决原告承担部分装修损失。【丘律师说】本案中,第一,关于《租用商铺合同》的效力以及租金。原告车某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任某,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虽然双方签订的《租用商铺合同》无效,但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被告应当支付。同时,被告主张原告应当减免疫情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但其在复工复产后仍拖欠原告商铺占有使用费且至今分文未付,该主张不合理。第二,关于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赔偿装修损失。因《租用商铺合同》无效,且涉及的装修项目均为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而原告不同意利用,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原告就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过错,但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疏于审查房屋相关证件,对于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双方对合同无效存在同等过错。因此,原告按被告主张的案涉商铺装饰装修现值评估价值的50%承担装修损失。第三,关于《露天停车场租赁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双方签订的《露天停车场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当地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该村委会从2000年10月开始将该商铺前X平方米的地块交由原告全权使用,因此,该《露天停车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租金合法有据,被告反诉请求原告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停车场租金,缺乏依据,被告应当支付所拖欠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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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学历信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学历信息,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吗?【案情介绍】2013年7月,陈某入职甲公司,任技师,入职时陈某填写一份雇员入职登记表,注明为高中学历。后甲公司于2018年被乙公司收购,乙公司承继了甲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陈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至2022年7月。双方约定甲公司颁布的员工手册及其他所有规章制度可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2016年的岗位说明书对该工种的基本要求为高中学历。2019年12月,乙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通知陈某放假至2020年1月,之后未安排工作。2020年3月,乙公司以陈某提供给公司的履历造假,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于是,陈某委托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对方支付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本案最终胜诉,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乙公司向申请人陈某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丘律师说】本案的争议事项在于,第一,被申请人乙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差额;第二,被申请人乙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关于第一点,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关于第二点,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履历造假,没有高中学历,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虽然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提交的学历证明是虚假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在职期间超过6年,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并未体现对学历的特别要求,虽然2016年岗位说明书中对技工的要求学历为高中,但是申请人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予以认可并予以提拔,所以,缺少高中学历并不造成申请人工作能力的缺失,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能力与其续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属于无效合同。因此,申请人提供虚假学历信息并未达到欺诈的程度,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6年多之后以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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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最低工资是多少元?

一、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1年12月1日起,东莞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就业劳动者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18.1元/小时。二、什么是最低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三、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2-08-12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请律师吗?

王女士于2020年1月入职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0年1月起至2025年1月止。2022年7月,该公司口头通知王女士不需要再到公司上班,且没有告知王女士辞退的原因。王女士欲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聘请律师吗?丘律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因此,申请劳动仲裁不一定需要聘请律师,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对于不熟悉劳动仲裁相关程序的劳动者,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协助收集证据,到庭质证、辩论,有利于更好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08-12
上班期间因病死亡算工伤吗?

王先生系某公司员工,其患有心脏病,长期服用药物。2022年5月,王先生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家属欲申请工伤认定,上班期间因病死亡属于工伤吗?丘律师建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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